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廣汽集團副董事長曾慶洪和江淮董事長左延安兩位人大代表同時提交了使用公積金用于購車的議案:建議國家允許個人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汽車并出臺住房公積金用于汽車消費貸款的政策。
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從實際操作規(guī)范來看,住房公積金是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社會保障制度,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和互助性的基本特征。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在退休之前,個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房;退休之后,可以將以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用于養(yǎng)老。 除強制性這一特征外,住房公積金基本特征就是保障性與互助性。它首先要用于滿足繳納者自住需求,只有存在富余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將住房公積金用于其它社會基本保障領(lǐng)域。但是就目前披露的住房公積金運行狀況來看,企業(yè)與個人繳納的公積金數(shù)量僅能用于住房優(yōu)惠信貸之內(nèi)。如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披露:2008年佛山住房公積金累計資金使用率高達87.37%,并不存在資金閑置的問題。 從目前現(xiàn)狀看,盤活公積金賬戶余額,將住房公積金最大限度用于居民購房需求是基本任務。而開放用于基本保障之外的汽車消費則值得商榷。曾慶洪與左延安兩位代表提出認為:對于目前有房子居住的人來說,他們一直繳納住房公積金卻無法提取使用;在中國相比之下購車的壓力遠遠小于購房,對于一部分人來說,購車比購房更應優(yōu)先解決。 這兩點建議實際上忽略了個人公積金賬戶的建立的互助性與保障性。 首先,基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目前有住房的消費者的確要繳納一定數(shù)量的公積金。但是他們可能曾經(jīng)或者正在享受優(yōu)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從“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互助性角度出發(fā),他們也應該為未購房或正在購房者提供公積金支援。因而住房公積金不能等同于“多存多得”的商業(yè)保險,個人無需使用的住房公積金可能正是其他人獲得的優(yōu)惠信貸。如果每個人都要同時使用自己的公積金信貸,那就失去了眾人積累,部分使用的基本保障意義。 其次,雖然京滬穗等大型城市中汽車日益成為居民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汽車依然是屬于少數(shù)人消費的高檔商品。從住房公積金賬戶全國積累的角度來看,大部分人形成的積累不應被用于少部分人的使用,這不符合普遍能夠受益的基本原則。更何況從住房公積金滿足基本社會保障的目標出發(fā),目前醫(yī)療、失業(yè)、養(yǎng)老等基本社會保障賬戶均存在空賬運行風險,即便有多余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也應首先滿足其它基本社會保障項目,而不是用于普通生活用品的消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