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車追不回是不是要罰警察?
    2010-05-21    作者:武漢 劉凱玲    來源:揚子晚報

    廣東東莞經濟貿易學校戴立新老師的愛車在五月初遭竊,次日被警方找回。戴老師以為只要帶上證件,就可以順利取回自己的愛車,不料整整半個月過去,愛車依然被警方牢牢扣著。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表示,要取回車,需要支付給警方一定數(shù)額的獎勵費。東莞市公安局東城公安分局回復稱,獎勵費有據(jù)可循。(5月20日《南方都市報》)

    警方破獲盜車案件,為失主挽回了經濟損失,從感情上講,警方按車輛價值獲取一定的酬金,似乎無可厚非。但是,從法理的角度看,失主領失竊車先向警察頒獎實際上存在多重悖論。
    眾所周知,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人民警察的分內職責,公安機關偵查并破獲案件,追回被盜車輛是其法定義務,不管是向保險公司還是向車主個人收取破案獎金都值得商榷。換個角度說,如果警察追回被盜車輛按比例給予獎勵的理由成立的話,那么由納稅人供養(yǎng)的警察如果沒有破獲案件,當事人因被盜被搶蒙受損失,警方是否要接受處罰,賠償失主損失呢?
    東莞警方的確是在“公事公辦”,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下發(fā)的規(guī)定:公安部門追回被盜搶保險車輛返還保險公司或車主后,保險公司應給予獎勵。但是十幾年過去了,該文件未必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即使該通知合法有效,通知也是公安部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與投保人無關。對失主根本沒有法律約束力。警方收取破案獎金只能由保險公司支付,并無權要求車主“一手交錢,一手交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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