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勿需過度解讀
    2008-10-20    作者:周東飛    來源:瀟湘晨報

  10月19日,由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公布。至此,關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種種猜想與激辯終于答案揭曉塵埃落定。
  9月3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安徽小崗村考察時說,“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同時,“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發(fā)展適度規(guī)模經(jīng)營”。上述表態(tài)引起了海內外輿論對于“土地流轉”的熱烈解讀。一種意見認為,農村土地的自由流轉將引發(fā)土地所有制層面的劇變,其意義決不亞于30年前的“承包到戶”。擔憂者則認為,如此一來有可能出現(xiàn)失地流民。更加出人意料之處在于,10月12日公布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公報對“土地流轉”只字未提,原本沸騰的輿論一時錯愕。
  隨著《決定》的公布,人們又從相關章節(jié)中看到了“土地流轉”的身影!稕Q定》指出,“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發(fā)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guī)模經(jīng)營!边@一表述所包含的信息,與胡錦濤在小崗村的表態(tài)是高度一致的。所謂的“土地流轉”是一種通俗和粗略的說法,其本意是指農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流通及轉移。應當指出,土地流轉的提法和實踐都早已不是新鮮事物。2001年中共中央首次就農地承包權流轉發(fā)布文件,此后的相關政策文件對這一制度多有提及和強調。
  上述信息足夠支撐這樣的判斷: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相關表述,是對業(yè)已存在的土地流轉制度的進一步認定和發(fā)展。此前輿論圍繞土地流轉展開的爭論,似乎可以看作是對高層講話的過度解讀。爭論雙方的分歧前提,是不約而同地對土地流轉的概念作了邊界的放大。事實上,無論是高層講話還是三中全會《決定》,對于土地流轉的表述都相當明確。能夠進行流轉的,是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益,而非土地本身。而其流轉的對象,僅僅是農業(yè)內部的個人或合作組織,而非城市工商資本。流轉的用途,也被嚴格界定為農業(yè)生產經(jīng)營本身,而不是建設用地。在輿論此前的爭議聲中,土地流轉被解讀為土地所有權向工商資本及城市用地的流轉。
  如此說來,此前對于土地流轉的贊成或反對,都已失去了參考的價值,因為爭辯雙方所討論的是土地流轉之外的類似于土地私有的概念。而在可以看到的將來,土地私有對于中國似乎并無實現(xiàn)的可能性。不過盡管流轉的概念已全然不同,討論所體現(xiàn)出的傾向性仍然值得注意。贊成土地“自由”流轉(實質是私有)的一派,其理由看似林林總總,但歸納起來無非三種主要視角。效率的視角,認為農村土地流向城市工商資本可以提高產出的效率。利益的視角,認為土地歸農民所有,由他們經(jīng)談判的方式流轉給用地者,能夠保護農民在征地中的利益。發(fā)展的視角,認為宅基地的自由流轉有利于為城市提供更多的建設用地。
  問題在于,土地不僅是效率的載體,更是農民利益的載體。城市房屋產權歸居民私人,但他們仍然避免不了被剝奪的釘子戶命運,這說明產權并不是保護農民征地利益的關鍵。城市對農民宅基地的窺伺,更暴露出掠奪的傾向。更為嚴重的是,上述種種已經(jīng)不是純粹理論的探討,而被某些地方推入了實踐的層面。三中全會顯然注意到了這一點,專門對土地流轉設定“三不”(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紅線,可以看作是對某些傾向性的政策回應。對于“土地流轉”的過度解讀,或可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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