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采購法》2003年正式實施,執(zhí)行政府集中采購職能的政府采購中心便依法在各級各地紛紛設立,有力地保證了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推行。但目前,仍有一些省地未設立政府采購中心,一些省地則先設后撤,一些地方則將政府采購中心“重組”進資源交易中心或公共服務平臺……在《政府采購法》實施近七年的今天,設不設政府采購中心,似乎還是一個眾說紛紜的話題……
貴州河南至今未設省級政府采購中心
隨著《政府采購法》2003年正式實施,全國絕大部分省區(qū)市都設立了省級政府采購中心,承擔省級部門政府集中采購業(yè)務,只有貴州、河南兩省至今未設省級政府采購中心。
山東四分之三設區(qū)市未設政府采購中心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是2003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這部明確提出政府采購須“管采分離”的法律,要求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職能和執(zhí)行職能分由不同機構來從事。
江西省政府采購中心名稱更改業(yè)務劃轉
從今年1月起,江西省政府采購中心更名為省財政績效評估中心,所承擔的省級政府集中采購業(yè)務劃轉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組織實施,集中采購部門實行市場化管理,與管理部門徹底分開,財政部門政府采購工作全面轉到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上來。一年來的實踐證明,這項政府采購“管采分離”改革取得了成功,管采部門職能的理順,有力推進了政府采購規(guī)范化建設。
政府采購中心被“重組”進資源交易中心
近期,一些省地試點將政府采購中心與土地出讓、資源讓渡、國有資產交易、醫(yī)藥配送等公共產權交易中心“重組”為資源交易中心或公共服務平臺,名稱上的政府采購中心正在悄無聲息地消失。
[觀點]集中采購機構亟待制度調整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幾年來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都發(fā)揮了重大作用。但對于“每個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多少集中采購機構”“市、自治州以下人民政府是否可以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的行政隸屬關系是怎樣的”、“集中采購機構運營的資金由誰承擔”、“集中采購機構應該具備怎樣的資格和能力”“各類采購機構如何劃分采購范圍”等問題《政府采購法》沒有做具體回答。各地區(qū)根據(jù)對政府采購工作的認識和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摸索,因而形成了目前集中采購機構行政級別不一、隸屬關系各異、預算體制不同、采購規(guī)模迥異、采購水平懸殊的尷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