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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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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改委怎么不力撐晚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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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jù),作為違約一方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又怎能逃避這份違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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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礙”咋不罩罩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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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一肚子牢騷的乘客,大概和我一樣,就是覺得發(fā)改委說的這個“法律障礙”,它“晃晃軟晃晃硬”。乘客違約,它硬,咱服氣,法律嘛,就該這樣子;鐵路違約,它軟,咱就不服氣。[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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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礙”阻礙了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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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現(xiàn)存的“法律障礙”不僅僅阻礙了我們合理合法地拿回退票費,而且阻礙了我們的法治進程——它不僅說明《合同法》的執(zhí)行有些“一邊倒”,而且說明《鐵路法》的立法過程中沒有經(jīng)過充分的利益博弈。[詳情] | | |
“取消火車退票手續(xù)費”的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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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價格主管部門,發(fā)改委手中握有《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按照規(guī)定,鐵路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由發(fā)改委組織舉行聽證會。既然發(fā)改委能促成鐵道部春節(jié)期間不漲價,為何又不能以舉行聽證會等方式促成其“取消退票手續(xù)費”呢?[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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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費”的“霸王條款”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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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條“霸王條款”仍在著侵害著消費者公平交易權(quán)。這種顯失公正、公平的做法,不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更會滋生社會不公。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強行收取退票費行為,這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條款”該被依法取消了。[詳情] | | |
收退票費真的是為了打擊黃牛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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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靠權(quán)力自我審查往往是幻想。在這一語境下,如果國家發(fā)改委實在力有不逮,那么不妨讓全國人大介入,由全國人大出面整飭這一不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不合理法律法規(guī)。[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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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誰來革除退票費這一霸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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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費是可以收取的,比如退票后確實不能再次發(fā)售的情況。但退票費霸王條款的確立,顯然沒有考慮到不同情況退票等事實——在退票費收取的程序設計和現(xiàn)實施行上,鐵道部顯然缺乏必要的設置和辨析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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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的《鐵路法》該大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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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必去追溯17年前的這部法律是否有意識地維護部門利益,但是我們完全可以發(fā)現(xiàn)那些不再適應發(fā)展形勢的規(guī)定,并將這些不適應之處拿出來通過法定程序來修訂,并防止新的“利己思維”在修訂過程中悄然插足。[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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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責令"鐵道部取消退票手續(xù)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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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退票費是對旅客單方違約行為的處罰,那么,這就意味著,旅客和鐵路部門簽訂的所謂合同,是一個雙方權(quán)利和義務不平等的合同。旅客違約需要賠償,鐵路部門違約可以不賠償。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合同本身就是非法合同,是應當依法取消的合同。[詳情] | | |
“取消退票手續(xù)費”上演扯皮一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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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在有些法律法規(guī)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對于那些不合理的收費,惟一的辦法就是舉行聽證會,讓各方面的利益在聽證會上得到充分的博弈,特別是讓民眾的利益在聽證會上得到有效的表達,這是治理壟斷行業(yè)不合理收費的有效途徑。[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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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價開綠燈,降價咋就怕違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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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企業(yè)收取退票費,屬于執(zhí)行鐵道部依法制定的客運雜費的行為”,這表面看似乎有道理,但是,盡管鐵道部是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鐵道部卻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再說,由鐵道部來制定收費標準真的合適嗎?[詳情] | | |
列車退票費何時“壽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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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票問題上,“鐵老大”這個“特殊利益集團”太強大,表面是利益的誘惑,根子卻在現(xiàn)有的制度上。無論是《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還是《鐵路客運運價規(guī)則》,都是鐵路部門的立法。在這種情況下,鐵老大當然不會把旅客權(quán)益、消協(xié)等放在眼中。[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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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改委的表態(tài)將鐵路法院逼入“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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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費的問題本質(zhì)上是司法應該解決的問題。但在鐵路運輸法院壟斷鐵路合同糾紛裁判權(quán)的語境下,問題就演變成一種不對等的博弈,即鐵路方面對格式合同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掌握著充分的話語權(quán)和規(guī)則制定權(quán),這種情形,像極了我們司空見慣但卻都認為其違法的
“本方對該規(guī)則具有最終解釋權(quán)”。[詳情] | | |
我不贊成取消退票手續(xù)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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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鐵路部門對通常情況下的退票收取一定的費用。發(fā)改委的建議才有這么一個先決條件,即“對旅客提前退票后運輸企業(yè)能夠再次發(fā)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但實際上,即使如此,鐵道部門付出了勞務成本,應當可以少量收取退票費。[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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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退票費自身才是法律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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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看出,正是由于發(fā)改委的缺席,才導致了壟斷經(jīng)營者以“家法”對抗“國法”的妄自尊大,面對如今的局面,發(fā)改委無疑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出面予以叫停。令人無奈的是,發(fā)改委卻將這種違背“國法”的“家法”看作了束縛手腳的“法律障礙”,而不是提議修改這一明顯抵觸上位法的部門規(guī)章。[詳情] | | |
“取消退票手續(xù)費”如何走出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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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發(fā)改委與鐵道部是同級單位,那么發(fā)改委還可以通過國務院和全國人大來解決問題?梢姡叭∠似笔掷m(xù)費”之所以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在我看來,如果連“取消退票手續(xù)費”這樣的“小問題”都因為權(quán)責不清無法解決,只能說明大部制開啟的各部委職能改革還不夠深入。[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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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取消火車退票費”警示了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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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建議鐵路部門取消火車退票費”發(fā)出了沉甸甸的警示——當前,一些部門總舍不得放棄既得不合理利益,對于一切有益于自身、哪怕是早已過時的“陳規(guī)陋矩”也死守不放、竭力維護,而更加公平合理的法規(guī)制度卻總是難以出臺。這不但影響了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還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詳情] | | |
火車退票費的法治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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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如果發(fā)改委真的是依法行政,就應該對照《合同法》、《價格法》,指出鐵路存在的程序缺陷,責令鐵道部對退票手續(xù)費進行價格聽證,待聽證后確定是否收取或收取標準。現(xiàn)在的“建議”,除了對壟斷巨頭示弱外,民眾看不出一點解決問題的希望。[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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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重水復的退票費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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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早在兩會期間,當人們得知鐵道部缺席大部制改革的時候,這聲嘆息就注定埋下了伏筆。小小的退票費博弈何時才能等來柳暗花明?或如一首歌里所唱,“不是在此時,不知在何時”。我們只知道一個大約的時候,那就是鐵道部和鐵路運輸企業(yè)不再是多位一體,不再是政企不分,不再是以老大自命的時候。[詳情] | | |
"取消退票手續(xù)費"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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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guī)定,鐵路服務價格的制定應當舉行聽證會。既然發(fā)改委能促成鐵道部春節(jié)期間不漲價,為何又不能以舉行聽證會等方式促成其“取消退票手續(xù)費”呢?如果說發(fā)改委與鐵道部是同級單位,那么發(fā)改委還可以通過國務院和全國人大來協(xié)調(diào)解決———“取消退票手續(xù)費”之所以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為也。[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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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退票費建議當理直氣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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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改委自然沒有權(quán)力直接命令鐵道部取消退票費,它既不是鐵道部的上級主管部門,也不是司法機構(gòu),所以只能建議其完善退票費。但建議終歸只是建議,不具有執(zhí)行力,到底能否取消,看來還是個“水中月鏡中花”的問題。[詳情] | | |
火車退票費存廢不是個小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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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退票費的存廢之爭,是民眾權(quán)益與壟斷利益的較量。因此,包括火車退票費在內(nèi)的在壟斷部門叢生的不合理收費,其終止不僅取決于強力部門的干預,也有賴于壟斷部門民生情懷和公共精神的發(fā)育,更有賴于超越部門主義和本位主義的法治精神的成長。[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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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的“合同”功能值得質(zhì)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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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主管部門”既是國家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國家政策的執(zhí)行者,集裁判員、運動員于一身,很容易出現(xiàn)不公平的現(xiàn)象。這本身就是社會管理的錯誤程序。所以,火車票退票費問題應該由國家管理層廣泛檢討,不能僅僅依靠鐵路部門的覺悟。如果總是由鐵路部門自我把握,出于利益考慮,這個問題可能永遠無解。[詳情] | | |
現(xiàn)行火車退票制度的確該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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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鐵路運輸并不發(fā)達。尤其春運,一邊是“一票難求”,另一邊是高額的退票費。一些乘客不愿損失20%的退票費,便將車票賣給票販子,這反而助長了票販子的不法倒票行為。種種負面信息決定了現(xiàn)行退票制度必須有所改變。國家發(fā)改委首次向鐵道部發(fā)出取消退票手續(xù)費的建議,但愿會成為一個重要轉(zhuǎn)機。[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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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鐵路退票費問題的最佳途徑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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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單方要求解除合同,那么,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退票手續(xù)費可能是為了彌補鐵道部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但是,由于退票手續(xù)費的規(guī)定來源于鐵道部的有關規(guī)定,這在無形之中就給人一種自定規(guī)則、自己執(zhí)行規(guī)則的印象。因此,雖然乘客屢戰(zhàn)屢敗,但屢敗屢戰(zhàn)。[詳情] | | |
取消退票費沒有好辦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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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票費問題上,鐵路部門既制定規(guī)則,又享受規(guī)則所帶來的利益,想讓它自我舍出這個巨大利益,還給消費者,沒有外力的推動,恐怕不會奏效的。在這個問題上,國家發(fā)改委有權(quán)也有能力進行干預,但這種干預不應該僅僅是建議,更應該出于公正角度,拿出具有約束性的東西,來為公眾爭取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詳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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